GAFTA介绍
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 GAFTA)是一家位于伦敦的国际性贸易协会,在全球100个国家拥有超过1900个会员。其会员类别广泛,包含熏蒸员、交易员、监管人员、仲裁员、个人、专业人士和会员分支机构等从事谷物与饲料贸易的专业人员。商品涉及谷物、饲料、动物油脂、豆类和大米等。GAFTA致力于推进谷物与饲料安全和质量的国际化标准的发展,因此设有专门用于解决贸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仲裁机构。
GAFTA仲裁制度
GAFTA制定有两个仲裁规则,分别是《第125号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NO. 125,以下简称“125号规则”)和《第126号速裁规则》(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CEDURE RULES NO. 126,以下简称“126号规则”):
125号规则,共有24项条款,主要规定了GAFTA普通仲裁程序,分别对应仲裁适用法律、程序、费用以及上诉等事项。
126号规则相较于125号规则而言内容更为简单,主要适用于争议标的数额小且双方希望快速解决争议的情况。
而根据GAFTA标准合同的约定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目的,一般仲裁各方会协议选择125号规则适用普通仲裁程序。
(一)仲裁时效
1. 涉及样品质检纠纷
根据125号规则第2.1条之规定:(1)若争议是因Rye Terms1条款引发的,则申请人应在最终交付完成之日后10天内提起申请;(2)若争议涉及样品质量问题,需要仲裁员亲自前往进行检测的,则申请人应在集装箱装运、交付或拆箱完成之日后21天内向GAFTA提出相关申请。
2. 涉及其他纠纷
根据125号规则第2.2条之规定:(1)若争议涉及CIF, CIFFO2, C&F3, C&FFO4以及类似运输合同条款纠纷的,申请人应当在装运期满1年或目的港卸货后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以较晚到期者为准;(2)若涉及采用FOB条款的合同,则应于提单日起1年或合同交付期后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以较早到期者为准;(3)涉及除前述以外的其它条款的争议,则应不晚于合同交付、接收、到达期后1年内提起仲裁申请。
因此,在向GAFTA申请仲裁时需注意争议合同项下的条款类别以及其对应的仲裁时效,防止因超过时效而失去提起GAFTA仲裁的权利。
(二)仲裁员选任
在125号规则项下,GAFTA仲裁程序可以选任三名或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
若是选择独任仲裁庭,根据125号规则第3.1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取得被申请人的同意,之后由GAFTA指定一名的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根据第3.1(c)条之规定,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发出的独任仲裁事项通知做出任何回应,或被申请人虽不同意独任仲裁,但也没有指定仲裁员进行三人仲裁的,则GAFTA应当在收到第一次收到相关陈述和证据之后自行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独任仲裁。
若是选择三人仲裁庭,根据125号规则第3.2条之规定,由当事人各自选择一任仲裁员,再由GAFTA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也可以由GAFTA向双方请求并取得同意后,代表双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可以从GAFTA的仲裁员名录中选择仲裁员,并且应当联系该仲裁员以获得其同意担任案件仲裁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能就由GAFTA指定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但并不能由双方约定直接选择指定的独任仲裁员人选。
而根据126号规则,基于速裁程序的性质,适用126号规则的争议必须由当事人指定或GAFTA指定的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在当事人向GAFTA申请指定独任仲裁员时,必须在GAFTA指定仲裁员之前满足126号规则第3.3条规定的相应条件:(1)存在初步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受到126号规则约束;(2)通知的副本,其中包括声明双方有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和将向GAFTA申请任命仲裁员;(3)仲裁申请之日适用的适当费用规定。
(三)上诉制度
于125号规则项下,在GAFTA作出仲裁裁决后,若一方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选择向GAFTA申请上诉。根据125号规则第10.1(a)条之规定,自一审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GAFTA提起上诉。二审仲裁将由GAFTA上诉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且上诉委员会将会对案件继续全面审查。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张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一旦上诉委员会作出二审仲裁裁决,则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审仲裁程序与一审基本一致。根据125号规则第11.1条之规定,若一审仲裁程序是由独任仲裁员主持,则二审的上诉委员会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若一审仲裁程序是由三名仲裁员主持,则上诉委员会将由五名仲裁员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25号规则第8.1(b)条之规定,对于管辖权问题,一审时GAFTA作出裁定认为其对于该纠纷不存在管辖权,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GAFTA提出上诉;但若一审阶段,GAFTA作出裁定确认自身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当事人无法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四)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的处理
根据125号规则第24条“DEFAULTERS”条款之规定,若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裁决项下相应义务的,GAFTA委员会将会通过GAFTA官方通知频道、网站等一切可以使得GAFTA成员接收到的方式公开发布该方的名录信息。
具体公布名称的程序(“Default Process”)流程如下:
- 首先,GAFTA将会准备两封标准格式的信件寄送违约一方,并且会抄送一份给报告该事项的当事人。
- 如果在违约一方收到该第一封信件后,GAFTA没有收到任何解决方案或违约一方依然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裁决项下义务的,GAFTA将在第一封信件寄出后的三至六周内向违约一方寄出第二封信件。
- 若依旧没有任何解决方案达成或违约一方依然没有履行其义务,则GAFTA将会向报告人确认违约方的具体名称,并提交给GAFTA委员会进行审核。
- 一旦GAFTA委员会对此审核通过,则GAFTA将向其所有会员发送一份通知告知违约方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同时GAFTA网站将会同步更新违约名单内。
可以看出,GAFTA所采取的措施更多是从商誉或商业信用利害方面对违约方施加影响,迫使其履行仲裁裁决。若一方希望更好地实现仲裁目的,执行仲裁裁决,对于被申请人注册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所在国属于《纽约公约》缔约成员国的,则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当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注释
[1] Rye Terms, 即“黑麦条款”,是对谷物等合同标的物提供的一种品质保证条款,该条款赋予买方在收货时发现标的物遭到毁损或者品质不佳的情况下,得以请求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品质下降的补贴,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根据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确定。
[2] CIFFO,融合贸易条件CIF与装卸条件FO而成。依此条件交易,除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外,买卖双方的其它义务与CIF相同。
[3] C&F(Cost and Freight),指成本加运费,后跟目的港名称。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运费,交货后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交货时已转移至买方。
[4] C&FFO(Cost and Freight Free-out),用于规定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成本和运费,同时负责将货物交付到装船港口,并承担出口港口的费用和风险直至目的港。一旦货物到达目的港并离开船舶,则由买方承担运输、费用及风险。

